乘坐公交车拉拽方向盘、殴打司机 判刑!
2021-08-23 16:29 来源: 央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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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在马路上行驶,关系着公共安全。然而上海的一名男子顾某在乘坐公交车时,仅仅因为一起和自己毫不相干的口角,与公交车司机争吵起来,并且不顾一车人的安危,突然拉拽方向盘,甚至殴打司机,险些酿成大祸。今年7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妨害安全驾驶案。

被告人顾某,37岁。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他与公交车驾驶员发生口角并抢控方向盘,其行为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那么,事情究竟缘何而起?当时在公交车上到底发生了什么?顾某又要承担怎样的刑事责任呢?

上海950路公交车的行车路线呈东西向,全程19站,往返于市区和城市西北部之间。早晚高峰时段,通勤的乘客较多,车辆途经的多处路段也比较拥堵。

公共场所视频显示,3月28日13时37分左右,一辆950路公交车在车站停下,车门打开,先后有五名乘客上了车,其中,排在第三个的男子就是被告人顾某。车上的空位较多,顾某上车后,选择在驾驶员后方的侧位坐了下来。

画面中身穿粉红色卫衣的女子,和穿灰色卫衣、没戴口罩的男子为夫妻俩,排在他们身后上车的男子就是顾某。可以看到,这对夫妻上车刷卡时,驾驶员曾示意男乘客要戴口罩,随后,两人走到车厢后面的位置坐了下来。

因乘客不戴口罩 司乘双方发生口角

根据上海市疫情防控的相关规定,乘客是必须全程规范佩戴口罩的,司乘人员也应及时提醒乘客佩戴口罩,并劝阻未佩戴口罩的乘客乘车。事发当天,五名乘客从站点上车后,950路公交车驾驶员发现,坐在后面的男乘客依然没有佩戴口罩,于是要求他戴好,否则就不能乘车。为此,男乘客和其妻子与驾驶员产生了口角。

乘客下车去买口罩 公交车留原地等候

虽然有些抱怨的情绪,但男乘客还是决定遵从疫情防控的规定。恰好车站旁就有家小店,并且距离非常近,他迅速下车去购买口罩,其妻子则留在车上等待。车辆停留在原地等候。

大约一分钟的时间,男乘客买好口罩又返回到公交车上,事情也算告一段落,驾驶员继续驾驶车辆前往下一个站点。然而没过多久,乘客顾某也就是本案被告人,却突然对驾驶员发难。

拉拽方向盘 用拳头反复击打司机头部

公共场所视频显示,当天13时43分左右,原本坐在座位上的顾某突然起身,走到了驾驶员的位置,并猛然用手拉拽方向盘,驾驶员连忙将车停下,并从怀中掏出手机试图打电话求助。与此同时,坐在前排及后排位置的几名乘客也起身围上来制止顾某的行为,将他拉向车门口的位置,远离驾驶员。但顾某却挣脱出来,再次贴近驾驶员,还用拳头反复击打他的头部。

随后,几名乘客又连忙拉开顾某,将他控制在了车门位置。13时48分左右,顾某突然上前至驾驶位,按了车门开关按钮,然后从前车门下车逃离。驾驶员也紧跟着追了出去,但没能追上渐渐跑远的顾某。

从顾某刷卡上车,到下车离开,不过十分钟的时间,然而就是这十分钟内的所作所为,他会面临怎样的处罚呢?

被告人:4月6日上午,是我父亲打了一个电话,说警察到我家里来找我,就是问打公交车驾驶员的事情,后来我听了我就去了。

顾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并且驾驶员、以及包括那对夫妻在内多名乘客的证言,也都印证了事情发生的经过。那么,他为什么会突然抢夺方向盘呢?

面对公诉人的提问,被告人顾某说,因为看不惯驾驶员执意要求乘客佩戴口罩的言行、觉得他态度不好,而主动挑起了事端。

公诉人认为,顾某拉拽方向盘时,公交车还在道路上行驶,并且车上还有不少乘客,其中的危险是显而易见的。

公诉人请法庭通过当时汽车的行车记录仪,观看顾某在拉拽公交车方向盘前后周围的路面情况。

当时公交车前方有一辆小客车,小客车前面有一辆重型土方车,公交车的右侧是一直有非机动车在行驶。前方金鼎路高陵路路口正好是个红灯,所以对向车辆较少。车辆变道,然后刹停住了,此时对向的绿灯是放行了。我们可以看到,对向车道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络绎不绝。

被告人行为是否构成危害公共安全

公诉机关认为,录影录像、相关证人证言、包括被告人顾某本人的供述,都能证明其强行拉拽方向盘的事实,干扰了公交车的正常行驶。那么从客观上看,他的行为有没有达到危及公共安全的程度呢?

公诉人认为顾某的行为毫无疑问危及到了公共安全,理由如下:

第一,案发时不止顾某和驾驶员,公交车上另有十多名其他乘客。

第二,案发地点为金鼎路真光路附近,该路段是附近地区交通出行的重要道路之一,经常处于拥堵状态,即使在案发时并非处于早晚高峰,我们也在视频里也能清楚看到,途经的机动车以及非机动车的数量非常多。

抢夺方向盘时公交车所处路况较复杂

公诉方认为,被告人抢夺方向盘时,公交车所处的路况是比较复杂的,前方是一辆私家车和一辆土方车,右侧是非机动车道,对向车道也有车辆过往。

一旦950路公交车失控,往前很容易追尾前方私家车,私家车前方还有土方车等,往右可能会撞上非机动车道上的电动车,往左则是进入了对向车道,附近也有数辆非机动车,还有正急速驶来的机动车,如果相撞后果可以想象。

未造成严重后果 能否被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在作案时,根本没有顾及其他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明知这种行为危害性大,仍然一意孤行。而辩护方认为,虽然被告人应该承担刑事责任,但他的行为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应该从轻处理。对于这样的辩解,法院会如何认定呢?

辩护人 曾钧泓:确实应该就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但他的行为就是拉了方向盘两下,导致车辆有点晃动,但是拉拽的时间持续得相对较短,也没有造成其他后果,那么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恳请法庭在审查时酌情考虑。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主动投案,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应该从轻处理。

辩护人 曾钧泓:最后一点就是本案的起因是司机与其他乘客发生了冲突,那顾某呢,确实行为不当,涉嫌犯罪,确实也有一时冲动和法律意识淡薄的客观因素,那么主观恶意相对较少。

选择罪名适用及量刑 检方已从轻考量

而公诉人称,公诉机关已经考虑到公交车司机及时刹停车辆、也没有偏离正常车道、也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等结果,在选择罪名适用及量刑的时候已经予以了充分的考量,再从轻处罚是不妥当的。

公诉人认为,顾某虽然是临时起意,但他是明确抱着要让公交车出事故的想法去拉拽方向盘的,谈不上主观恶意轻微。

被告人主观故意 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

2021年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开始实施。其中新增了妨害安全驾驶罪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第一款的规定,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021年7月15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当庭作出判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顾某犯妨害安全驾驶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 董婷婷:我们法院考虑到被告人客观上实施了,在行驶中的公交车上抢控方向盘的行为,主观上被告人也是应当知道这样一个行为干扰了公交车的正常行驶,危及到了公共安全,并且被告人非常明确地表示,他做这样一个行为是为了让驾驶员吃点苦头,发生交通事故,因此他的主观故意是相当的明确的。那么从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来讲,我们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妨害安全驾驶罪。

干扰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这样的案件不止这一起。3月1号,“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妨害安全驾驶罪作为独立罪名施行。我们来看法院近期判决的相关案例。

2021年3月2日,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妨害安全驾驶案。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2020年5月,被告人周某从常州市区乘坐大客车前往金坛区,经停车站时,周某因2元车费与驾驶员发生争执。

10分钟内多次抢控操作装置

公共场所视频显示,10分钟内,被告人先是抢按车辆控制台上的按钮,后又扭转大客车点火锁钥匙,导致大客车失去动力,驾驶员被迫控制好车辆,减速滑行至前方路边停车。当时大客车上仍载客10余人,且迫停地点前方为十字路口,临近加油站点。大客车被迫停车后,驾驶员立即报警。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抢控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操作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

法院最终以妨害安全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

无端辱骂 拉拽踢踹公交车驾驶员

2021年3月30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例妨害安全驾驶案。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0月15日,被告人李某乘坐一辆载有十余名乘客的公交车,在车辆行驶途中,李某无端对车上保安员、驾驶员进行辱骂,后用装有酒的塑料桶砸向正在驾车的司机褚某,并拉拽其右侧肩膀。在司机安全停驶后,被告人仍对其辱骂并踢踹。公诉机关认为,对李某的上述行为应当以妨害安全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不止一次做出这种危险行为,他还涉及多起其他案件,法院最终数罪并罚,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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